越南法律完全符合国际社会的宗教信仰准则

(VOVworld)- 越南第14届国会第2次会议通过了《宗教信仰法》。越南各宗教信徒、神职人员都认为,制定并颁布这部法律有助于保障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权。该法规定充分体现关于宗教信仰自由权的人文性。不过,有外国媒体最近发表了否定该法积极内容的言论。这表明,他们不了解或故意不了解,并歪曲越南宗教自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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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发展史上讨论最多的问题之一。这也是国际及各国人权法律文书早已认可的权利。

依据国际法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一些外国媒体抛出了混淆视听的言论,如文明国家从未颁布宗教信仰法;越南国会通过的《宗教信仰法》并非服务人权等。

不过,要肯定的是,宗教信仰自由权早在关于人权的首个国际文件——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中就有记录。该宣言的主要内容涉及禁止宗教歧视问题。随后,该内容由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越南于1982年加入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和第20条进一步加以肯定并作出具体规定。

公约第18条明文规定,“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其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接着,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1993年5月3日通过25号决议。决议第3条为,“恳切要求各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以适合的方式保护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权,甚至通过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和计划,避免因宗教信仰发生不包容、歧视现象。”

在国家层面,作为关于宗教信仰的法律体系最充足最细致的欧洲国家,法国1905年12月9日颁布的法律第1条也指出,“共和政治体制保护良心和礼拜自由权,限制该权利的法律若颁布,其目的只能是为了确保公共秩序”。该法第25条指出,“在某个宗教协会的总部举行的为了进行礼拜的集会活动要在职能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旨在确保公共秩序利益”。

德国宪法也规定,“宗教信仰组织的活动可能受制约或被禁止,如果其活动及活动目的违反刑法规定或抵触宪法所确定的社会制度。”

因此,跟国外网站最近的报道完全不同,世界各国都认为,不存在完全不受限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同时也不存在世界各国未颁布宗教信仰相关法律的情况。

越南法律完全符合国际社会的宗教信仰准则

越南第一部宪法——1946年版宪法也已经对宗教信仰自由权予以肯定,1959 、1980 、1992、2013等版宪法继续加以肯定并作出详细规定。1946年第一部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信仰自由权”。最近通过的2013年版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宗教信仰自由权,都有权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各种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并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权。没有人有权侵犯宗教信仰自由权或利用宗教信仰自由权实施违法行为。”

不仅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在各个具体的阶段,越南也颁布了与确保人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文本。值得注意的是,越南国会今年11月18日通过的《宗教信仰法》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体系,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权,这体现了越南国家对实施国际法特别是越南已经加入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的责任。

越南各宗教神职人员在国会会议上发言时都表示,国会通过《宗教信仰法》是越南宗教信仰政策的转折点,有助于鼓励宗教信徒、神职人员继续发扬宗教与社会主义的美好价值和共同点,发挥信教同胞的爱国精神,使其自觉斗争,反击敌对势力歪曲并利用宗教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阴谋。

可以说,越南现行法律完全符合国际社会的宗教信仰准则。第一部宪法颁布后,越南已经在达到国际标准的宪法和法律中涉及宗教信仰问题,随后,有关该问题的规定不断完善,旨在适应国家在各个历史阶段的发展状况。因此,认为越南刚通过的《宗教信仰法》不服务人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同时将被实际情况所否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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