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太平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越南太平省人民法院特此通告Yang Chia Jung女士,出生日期:1996612日、国籍:中国台湾;户籍地址:中国台湾苗栗县苗栗市新英里6邻吉祥55号。

  根据2020年11月30日的序号75/2020/QĐST-HNGĐ审理决定书;2020年12月29日的序号44/2020/QĐ-ST延期审理决定书;我院就2021年01月29日受理2019年12月6日的序号96/2019/TLST-HNGĐ的离婚案。关于,

原告武文维(Vũ Văn Duy)先生,出生日期:1993年,地址:越南太平省太平市黄妙坊43组。

与被告Yang Chia Jung女士,出生日期:1996年、国籍:中国台湾;户籍地址:中国台湾苗栗县苗栗市新英里6邻吉祥55号。居住地址:中国台湾苗栗县公馆乡馆南村7邻馆南197号的离婚案判决如下:

(原告武文维有缺席申请书,Yang Chia Jung女士缺席)。

依照《婚姻与家庭法》第51条第一款、第56条第一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1款、第3款、第477条第5款b点、第479条第2款;

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武文维(Vũ Văn Duy)先生与Yang Chia Jung女士离婚。

2.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司法信托费: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武文维先生已向太平省民事案件执行局支付,发票号码0009216,日期2019年12月06日。

武文维先生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Yang Chia Jung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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