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Liao, Tien – An 先生(出生日期:1963年,地址:中国台湾台中市太平区德隆里009邻德宁路367巷10号),我院在于2023年5月5日做出的编号24/2023/HNGĐ-ST的判决书中决定:

依据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2014年版《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第127条;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

接受段金垂(Đoàn Kim Thùy)女士的起诉请求。

1,关于婚姻关系:准许段金垂女士与 Liao, Tien – An 先生离婚。

2,一审费用:段金垂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一审审理费。段金垂女士已经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7月18日签发的第206号发票预交。

自我院做出上述判决书之日起,段金垂女士有权在15天内提起上诉,Liao, Tien – An 先生有权在12个月内提起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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