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Chen Jianwei 先生(出生日期:1991年,国籍:中国,地址(根据其与武氏雪银(Võ Thị Tuyết Ngân)女士(出生日期:1999年)的结婚证):中国河南省西华县西华营镇陈店村143号),我院一审2022年6月8日已经开庭审理武氏雪银女士与 Chen Jianwei 先生的离婚案,并就此案做出44/2022/HNGĐ-ST号判决书。

判决书内容如下:

依据越南2015年版《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207条、第273条、第474条和第479条;

依据越南《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1款、第56条第1款、第57条、第121条、第123条第2款和第127条第1款;

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

我院决定接受武氏雪银女士的离婚请求。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武氏雪银女士与 Chen Jianwei 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武氏雪银的话,两人没有婚生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由于没有收到 Chen Jianwei 先生对此的意见,我院不予解决。以后如果发生关于这问题的纠纷,我院另开庭审理。

一审费用:武氏雪银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武氏雪银女士已经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21年1月18日签发的第000195号发票预交。

其他审理费用:武氏雪银女士要缴纳20万越南盾的委托费。武氏雪银女士已经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22年2月25日签发的第0005118号发票预交。

此外,武氏雪银女士要负责在越南之声广播电台对外部新闻网(VOV5)发表通知的相关费用。武氏雪银女士已经支付。

我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武氏雪银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合法张贴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Chen Jianwei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合法张贴之日起30天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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