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重视民族问题

    (VOVworld)-民族与民族团结问题在党和国家的政策中具有重要和长期的战略地位。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在征集民众意见过程中,这个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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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是对1992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充分体现越共十大,十一大关于民族问题与民族工作的决议精神。据此,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多民族和平共处的统一国家。越南各个民族平等、团结、相互尊重、互助发展,禁止一切导致民族歧视和隔阂的行为。越南各民族同胞有权使用自己的语言、文字,维护本民族特色,传承本民族风俗习惯和优良传统。国家实施各民族全面发展政策,并为少数民族同胞发挥内力,融入国家的共同发展事业创造便利条件。政府也拟定各民族的全面发展政策,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同胞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不管是人口多数或少数民族,知识水平高或低,越南人民都能享有各方面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关于民族政策,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需明确体现胡志明主席的思想和党确定的原则立场,即越南大家庭中的各民族同胞相互平等、尊重、团结、协助、共同发展与进步。要提高国家在确保各民族全面发展,逐步提高各族同胞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为少数民族发挥内力,赶上全国发展水平创造条件等相关政策得以实施方面的责任。此外,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要清楚界定少数民族的权利和义务,打消他们对政府政策的依赖思想。越南祖国阵线民族咨询委员会主任卢文桂指出:要提高国家在确保实现各民族共同发展并为之创造条件方面的责任。少数民族要发挥自身内力谋发展,改变等、靠、要政府救助的习惯做法。逐步缩短贫富差距。这样确定党和政府关于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既充分又符合实践。凡落实不佳或违背上述原则就是违反了民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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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宪法中要明确提出越南是个多民族国家,民族与民族团结问题具有重要和长期的战略地位。只有做出这样明确的规定才能在全党和全民中形成对该问题重要性的统一认识和行动。各族人民、各种宗教的和解、和睦和团结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关键。宪法中也应规定越南各族同胞相互平等、尊重、团结、互助、共同发展,并把这视为坚定不移和长期的战略原则。民族学专家裴春定副教授博士在谈到开发各个民族的发展潜力和优势问题时说:“是否应该在宪法中写入“发挥越族人作为主体民族的作用”,因为越南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其发展存在一条共同规律,就是以人口占多数民族的发展为国家的发展方向。这是多民族国家的必然发展趋势。当然除了发挥主体民族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外,也要重视发挥少数民族及其他族裔的力量。”
      1992年宪法实施二十多年来,民族与民族团结问题被写入了多部法律,为各民族实现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对1992年宪法内容,其中包括民族问题予以继承和补充修改的1992年宪修正草案将有助于发挥越南各民族在国家建设和发展事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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