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行越南法律及国际法

(VOVWORLD) - 越南职能部门日前依照《刑法》第88条和第258条拘留了一些对象,旨在调查其反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宣传行为。这个做法是必要的正确的,旨在确保法律至上性及法律严明性。

拘留违法者以进行调查、处理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职能部门的必要工作,旨在确保法律严明。不过,对越南缺乏善意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却以此为借口四处宣扬并诬蔑“越南侵犯言论自由权”。更可笑的是,这些组织还要求越南遵守国际义务和承诺,释放被拘留的对象。这是公然歪曲、无视事实,错误反映越南法律系统的实际情况。

越南法律符合国际公约

首先要强调的是,《刑法》及越南现行其它法律都由越南国会按照包括广泛征求各阶层人民意见环节在内的法律规范文本制定原则与程序得到通过和发布。以该方式,越南法律明确体现了民主精神,发挥了全民智慧,反映了人民意志、心声和愿望,确保民主性、社会凝聚力,并符合越南社会的实际情况。

更值得一提的是,越南在立法过程中一向重视研究所加入的国际公约,旨在将其运用于越南实际。1948年12月10日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明文规定:“人人都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其中包括言论自由权。

该宣言第29条也指出:“任何人在行使其权利和自由权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这些原则都被越南在立法工作中彻底落实。

据此,越南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要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影响他人自由,不得损害集体、国家、民族利益。

越南也同样落实了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 “人人享有言论自由权”的第19条规定。不过,“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未下列条件所必需: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受法律约束的自由

实际上,世界上没有任何国家允许公民享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即不能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该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本着国际公约的基本精神,越南规定,公民有权表达意见,但该权利要在法律框架内行使,决不能侵犯他人利益或国家、民族利益。

《刑法》第258条明文规定,涉及言论自由的违法行为包括“利用言论自由权、新闻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集会及结社自由权或其他民主自由权侵犯国家利益或某个组织、公民的权益”的行为。

最近,一些对象利用越南环境问题实施了违法行为是显而易见的。这是极端自由主义,利用自由权制造社会混乱、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等行为的表现。这些行为不仅违反越南法律,也不符合《世界人权宣言》第29条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

越南法律一向尊重并保护各种自由权,其中包括公民言论自由权。但越南也坚决惩处利用自由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民族利益的所有犯法行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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