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必然性

   (VOVworld)-土地所有权问题是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征集意见过程中备受舆论关注的内容之一。土地全民所有制符合越南历史条件,为解决社会经济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创造了良好条件。大多数舆论都对这一观点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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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越南,土地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与历史、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有关。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土地全民所有制有助于国家主动开发土地资源,发展经济。土地全民所有制反映了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条件下,土地关系的政治、社会意义。土地是全民族和全民的国家资源。来自于土地的利益要主要服务于社会。
      胡志明国家政治行政学院经济院原院长杜世松教授说:“土地全民所有制规定由国家代表人民行使所有权,并进行统一管理,这符合社会进化规律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国家取消了绝对地租,只征收级差地租,加上农业税,是为了促进全国农业发展并扶持一些特困地区”。
      土地全民所有制也为国家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创造了条件。在土地全民所有制基础上,国家向有需求的人交付土地使用权,同时对土地使用权人行使这项权利进行保护。
      河内法律大学讲师阮光线副教授认为,在土地私人所有制国家,也会限制私人所有权。限制体现在,出于国防安全需要,国家有权回购土地。如果土地所有人不 卖,国家有权征收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他说:“一些人认为,要实行土地多种所有制、土地私有化,才有希望克服当前障碍。我反对这种观点,因为就连国外一些学者也认为,越南应维持土地全民所有制。这表明每 一种制度都有其优缺点。重要的是我们如何实施。在土地全民所有制基础上,我们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权利。目前,土地使用权人约有12、13项权利,如转换、转让、出租、抵押、用权出资、获得赔偿等。相比土地私人所有制,越南土地使用权人几乎具有同样充分的权利。因此,问题不在于是否改变所有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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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光线说,目前,土地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不足不是因为所有制形式。引起居民不满的是征地补偿价格低,土地管理领域存在腐败现象等问题。
      河内法律大学国家行政系副主任阮明端表示:“我认为,这里的障碍与所有权问题无关。我们已经确定建设社会主义,土地早晚要公有。实际上,我们已经实行公有了。所以现在推行私有的话,就会造成政治社会不稳定。如果我们维持土地全民所有制,那么宪法就要集中于确保土地的管理和使用产生最好经济效益”。
      从越南的立宪史可以看到,1946年、1959年宪法颁布时,国家正处在战争状态,不适合确定基于土地全民所有制的经济制度。1980年、1992年宪法和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是在国家实现和平、统一,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条件下制定的,确定了基于土地全民所有制的经济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符合的。确立土地全民所有制,并克服目前国家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将有利于稳定并保障国家与人民在土地领域中的和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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