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自判决书送达或公布之日起 15 天内,范氏锦绣女士有权提出上诉。

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出生于1986年的Hsieh, Hsin – Han先生,地址台湾,台北市中正区光服坊,006邻,武昌路第一段16/3-1号,永隆省人民法院 2023 年 3 月 23 日第 14/2023/HNGĐ-ST 号判决书裁定:根据 2014 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第 51、56、127 条, 2016年12月30日国会常务委员会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规定法院收费的征收、免除、减免、征收、支付、管理和使用的判决;

接受 范氏锦绣( Pham Thi Cam Tu) 女士的起诉书;

1      婚姻关系方面:范氏锦绣女士与Hsieh, Hsin – Han先生离婚

  2. 法庭费用:范氏锦绣 女士需支付 30万 越盾的一审民事法庭费用,根据永隆省民事判决执行部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25 日的第 156 号收据,从她已支付的法庭费用中预扣 30万越盾。

自判决书送达或公布之日起 15 天内,范氏锦绣女士有权提出上诉。Hsieh, Hsin – Han先生有权在宣判之日起12个月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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