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土地法律政策,适应当前实际情况

      (VOVworld)-越共11届5中全会最近就有关土地的法律政策等重要问题做出决定。根据决定,土地法律政策继续面向合理分配、使用目的正确、节约有效使用、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保护生态环境进行完善。
       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指出,本次会议认识到土地、土地管理和使用不仅是经济大问题,也是非常重大、敏感、事关保卫革命成果、民族斗争、阶级斗争的社会政治问题。越共11届5中全会用了大量时间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仔细、深入的讨论。中央强调,落实九届七中全会决议近十年来,越南取得了积极的成果,有效挖掘和发挥了土地资源潜力,进而推动工业化现代化事业向前发展。国家土地管理政策逐步得到有效落实,为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维护国防安全、社会稳定、粮食安全、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提供了保障。土地法律政策逐步得到完善,土地使用者的权力得到扩大,并受到国家保护。不过,国家土地管理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关于这个问题,海阳省嘉禄县居民阮氏诚说:“我觉得土地法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而地方上的干部一方面认识不够,另一方面有些不负责任。我建议,应修改土地法使之符合实际情况,不再给居民制造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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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五中全会上,中央领导人一致认为,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特殊的生产资料,是人民的生活来源,是国家的庞大资源和财产。土地属人民所有,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所有权和统一管理。阮富仲要求,明确、具体地规定所有人代表权和国家统一管理权,特别是土地使用规划和计划决定权,转换土地使用目的批准权及其时间规定,土地价格如何决定,非土地使用者带来的土地增值的利益协调政策,服务于国防安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依法开展的社会经济发展项目所需的土地置换和征用。
      阮富仲强调:“本次会议的一个新问题是,我们已经对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不同,以及国家对每类土地的权利和责任及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明确的认识和规定。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和特殊的商品,但不是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得到国家提供土地、长期稳定或有期限地租赁土地,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交换、转让、租赁、承继、赠送等一些权利,并在国家收回土地时获得补偿,根据土地种类和土地来源的不同享有不同的权利。同时要执行有关法律,对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目的进行登记,遵守和执行国家土地规划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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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阮富仲指出,应加紧研究补充修改土地法,完善土地法律,尽快克服存在不足,满足土地合理使用分配要求、确保土地使用目的正确,节约和有效使用,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保护生态环境。河内法律大学经济法律系土地法教师陈光辉说: “ 我认为,修改2003年土地法非常必要。土地关系市场化后,出现了大量纠纷和诉讼,形势发生了变化。土地使用者权利没有得到保障。依我看,我们应重视土地所有权问题,土地全民所有权与土地使用者的土地权应有明确的划分,应把土地使用权视为由国家交付土地的土地私产所有权。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宪法、土地法和刑事法的规定要统一 ”。
      面对社会生活的要求,修改土地法律政策还要面向保障与提高农业耕作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央委员会要求政府继续完善并呈交国会审议土地法律框架,有期限、可续约地允许家庭户、个人承包农业用地,鼓励农民从事农业并安心投资生产。根据每个地区、每个阶段的具体条件放宽农业用地使用权转让限制,从而逐步形成大型商品化农业生产区,满足国家工业化现代化事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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