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原告人邓氏仙女士的请求,准许邓氏仙女士与 Chen Chao Chen 先生离婚。

对于邓氏仙女士与 Chen Chao Chen 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人邓氏仙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 Chen Chao Chen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请求胡志明市高级法院按照二审流程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