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黄氏商(Huỳnh Thị Thương)女士,1988年出生,居住地:永隆省三平县隆富乡富盛村知悉:

本院于2025年3月7日作出的第19/2025/HN-ST号《婚姻与家庭初审判决书》判决如下:

1. 关于婚姻关系: 接受原告黄氏商女士的起诉请求。不承认黄氏商女士与Shan Jian先生 为夫妻关系。

2. 关于共同子女: 无,不要求解决,法院不予审理。

3. 关于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无,不要求解决,法院不需审理。

4. 关于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用:

  • 案件受理费: 黄氏商女士须承担300,000越盾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已从她于2024年4月25日向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缴纳的300,000越 盾临时案件受理费(收据号0014997)中抵扣,黄氏商女士已缴清。
  • 司法委托费用: 黄氏商女士须承担200,000越 盾的司法委托费用,已从她于2024年8月7日向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缴纳的200,000越 盾临时司法委托费(收据号0015010)中抵扣,黄氏商女士已缴清。
  • 公告登报费用: 黄氏商女士须承担2,750,000越 盾的公告登报费用,已缴清。

本案一审公开审理,若原告缺席,被告缺席。告知原告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示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被告有权在宣判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