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常委会讨论《破产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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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OVworld) – 越南国会常委会第21次会议9月13日下午继续讨论《1992年宪法》修正草案。上午,会议讨论《破产法》修正草案。
      与会代表讨论最多的问题是如何界定企业、合作社破产。本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合作社自债权人提出还债要求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法清偿两亿越盾以上到期债务,将被视为陷入破产境地”。
      不少意见对此项规定的可操作性表示质疑。因为在越南有多种规模不等的企业和合作社,不可能对所有类型企业只规定一种破产债务限额。
      代表们认为,应根据企业总债务与总资产比例规定其是否陷入破产境地,这样才能客观评估企业和合作社的真实实力,确保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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