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后江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越南后江省人民法院特此通告CHIU JUI TANG先生,出生日期:1964年;国籍:中国台湾;居住地址:19 Yu Ying St,Lin 28, Nan Ying Li, Ying Ke Chen, Taipei - Taiwan。 

我院正在受理原告邓氏乔仙(DANG THI KIEU TIEN)女士,出生日期:1980年,居住地址:后江省七岔路口镇莱孝坊30/4路122号与被告CHIU JUI TANG先生的离婚案。

在2019年11月28日初审案件判决如下:

 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邓氏乔仙(DANG THI KIEU TIEN)女士与CHIU JUI TANG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邓氏乔仙女士有权抚养其子邓正富,出生日期:2003/10/12。CHIU JUI TANG先生不给养,但有探望其子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不能阻止。邓氏乔仙不要求CHIU JUI TANG负担孩子抚养费用。

3.共同财产、债务:没有,没有提出要求。

4. 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司法委托费由邓氏乔仙女士支付(已支付)。

原告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被告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1个月内CHIU JUI TANG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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