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Liu, Chi – Chun先生,出生日期:1947年,地址:中国台湾高雄县凤山市善美坊008邻南荣路45/18号,我院一审2021917日开庭审理原告阮氏锦秀(Nguyễn Thị Cẩm Tú)女士,出生日期:1976年,地址:越南永隆省茶温县和平乡义和村,与被告Liu, Chi – Chun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一审在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28/2021/HNGĐ-ST号判决书中决定:受理阮氏锦秀女士的离婚申请。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锦秀女士与Liu, Chi – Chun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阮氏锦秀女士有权抚养其子Liểu Ly Cha,出生日期:2007/01/23。Liu, Chi – Chun先生不给养,但有探望其子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都不能阻止。阮氏锦秀不要求Liu, Chi – Chun负担孩子抚养费用。

- 共同财产、债务:没有,没有提出要求。

-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阮氏锦秀要支付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30万越盾,受理费从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0年12月28日的0003260号发票预付的30万越盾受理费中扣除。阮氏锦秀已支付了全部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用。

- 关于司法信托费:阮氏锦秀要支付司法信托费20万越盾,司法信托费从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0年12月28日的0003032号发票预付的20万越盾司法信托费中扣除。阮氏锦秀已支付了司法信托费。

阮氏锦秀要支付刊登法院通知费用200万越盾。阮氏锦秀已支付全部费用。

我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缺席、被告缺席。原告阮氏锦秀女士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Liu, Chi – Chun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

被告Liu, Chi – Chun先生的上诉申请,请寄给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永隆省龙湖县福厚乡甲福银村500号(Số 500, ấp Phước Ngươn A, xã Phước Hậu, huyện Long Hồ, tỉnh Vĩnh Long, Việt Nam)。

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后,如果Liu, Chi – Chun先生不申请上诉,本判决书将依法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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