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Lu Fang Chi先生,出生日期:1983年1月6日,地址:中国台湾桃园市桃园区春日里002坎向善街9/5号,我院一审已经于2020年5月26日就原告黎祥袁(Lê Tường Viên)女士与被告Lu Fang Chi先生的离婚案作出30/2020/HNGĐ-ST号判决书,内容如下:
依据越南2014年版《婚姻与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第127条;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关于案件受理费及法院相关费用缴纳、免除、管理和使用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我院决定:
1.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黎祥袁女士离婚请求,准许黎祥袁女士与Lu Fang Chi先生离婚。
2. 关于案件受理费:黎祥袁女士要缴纳法院一审费30万越盾。黎祥袁女士按照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19年5月21日签发的1347号发票已经缴纳30万越盾预付款,因此得以扣除。
黎祥袁女士有权在我院一审作出判决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Lu Fang Chi先生有权在我院一审作出判决之日起12个月内提起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