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Chen, Si – Wei女士,出生日期:1994年,国籍:中国台湾;地址:中国台湾高雄市凤山区福祥里010邻三光路715号。
我院就2020年9月23日受理的原告阮黄心(Nguyễn Hoàng Tâm)先生,出生日期:1991年,地址:越南永隆省龙湖县青德乡清美一村149E/11号,与被告Chen, Si – Wei女士的离婚案作出38/2020/HNGĐ-ST号初审判决书,内容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黄心先生与Chen, Si – Wei女士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司法信托费、公告费:2020年2月27日和2020年3月25日,阮黄心已向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支付,发票号码0002625和0002667。
- 阮黄心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天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 Chen, Si – Wei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 Chen, Si – Wei女士若提起上诉,上诉状请送到越南永隆省龙湖县福厚乡福银甲村500号。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Chen, Si – Wei女士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