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Lan Feng Lung 先生;出生日期:1987年;国籍:中国台湾;地址:中国台湾台南市七股区十份里010坎海埔地30/3号。
我院一审就原告张氏朝(Trương Thị Triều)女士与被告Lan Feng Lung 先生的离婚案作出判决书,内容如下:
准许张氏朝女士与Lan Feng Lung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当事人不申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张氏朝(Trương Thị Triều)女士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5天内向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Lan Feng Lung 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胡志明市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