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案件权利人、义务人—— Juan Pao Yen 女士(出生日期:1984年,地址:中国台湾桃园市平镇区南势里005邻南东路27巷8号3楼):应潘鸿泰(Phan Hồng Thái)先生(出生日期:1985年,地址:越南芹苴市乌门郡周文廉坊10号区)的请求,我院已经审理认定亲子关系案,并做出判决。
我院在2025年5月19日编号02/2025/QĐST-HNGĐ的决定书中作出以下判决:认定于1985年7月1日出生的潘鸿泰先生为出生于2020年6月3日的阮潘明诗(Nguyen Phan Minh Thy)的亲生父亲。
潘鸿泰先生有权在决定书依法送达之日起的10天内提起上诉。Juan Pao Yen 女士有权在决定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请求法院按照二审流程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