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告LY WEN先生,居住地址:中国辽宁省大石桥市。
2018年9月4日,芹苴市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梅氏玉凤(MAI THỊ NGỌC PHƯỢNG)女士,居住地址:芹苴市乌门郡富泰坊平立区提起的离婚申请开庭审理,初审案件的95/2018/HNGĐ-ST号判决如下:
- 准许梅氏玉凤女士与LY WEN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梅氏玉凤女士直接抚养2012年4月21日出生的孩子李自同。梅氏玉凤不要求LY WEN负担孩子抚养费用。LY WEN有权看望和照顾孩子。
- 共同财产、债务:没有,没有提出要求。
- 上诉权:梅氏玉凤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被告LY WEN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