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Kao Ho Hsiang 先生,出生日期:1969年;国籍:中国台湾;居住地址:台湾高雄市苓雅区光华里广州二路3巷14号。
我院就2020年9月15日受理的原告阮氏秋霜(Nguyễn Thị Thu Sương)女士,出生日期:1998年;地址:越南芹苴市禿衂郡中坚坊麟盛一区与被告Kao Ho Hsiang 先生的离婚案作出111/2020/HNGĐ-ST号初审判决书,内容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秋霜(Nguyễn Thị Thu Sương)女士与Kao Ho Hsiang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司法信托费:2018年12月17日和2019年7月5日,阮氏秋霜已向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支付,发票号码001383 和0003900。
- 关于越南之声公告费:阮氏秋霜已支付。
- 阮氏秋霜(Nguyễn Thị Thu Sương)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Kao Ho Hsiang 先生若提起上诉,上诉状请送到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地址:越南芹苴市宁桥郡安平坊阮文渠路17A号芹苴市人民法院总部。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Kao Ho Hsiang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