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Hung Wei Cheng 先生,出生日期:1975年,国籍:中国台湾,地址(根据其与阮氏欣歌(Nguyễn Thị Sin Ca)女士,出生日期:1985年,的结婚证):中国台湾台北新邦市中原区021坎中原路293号3楼,我院一审于2021年6月7日就原告阮氏欣歌女士与被告 Hung Wei Cheng 先生的离婚案作出 59/2021/HNGĐ-ST 号判决书,内容如下:

1. 接受阮氏欣歌女士的离婚请求。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欣歌女士与 Hung Wei Cheng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据阮氏欣歌女士陈述,两人没有婚生子,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因此,我院不予解决。以后当事人如果发生纠纷,可以提请法院开庭审理。

2. 关于案件审理费用及其他诉讼费用:

- 关于案件一审费用:阮氏欣歌已经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2019年12月18日签发的001820号发票及2020年2月27日签发的0004301号发票预付。

- 关于其他诉讼费用:发表通知的费用是200万越南盾。阮氏欣歌女士已经缴纳。

3. 我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阮氏欣歌女士有权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Hung Wei Cheng 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提请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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