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Hsu Jen Wei先生,出生日期:1978年;国籍:中国台湾;居住地址:中国台湾台南市仁德区上仑坊012坎德仑路395/4号。
我院正在受理原告阮氏小维(Nguyễn Thị Bé Duy)女士,国籍:越南;居住地址:越南西宁省娥油县娥油镇清河街区10组6/95C与被告Hsu Jen Wei先生的离婚案。
我院一审在2021年4月22日作出的32/2021/HNGĐ-ST号判决书中决定:受理阮氏小维女士的离婚申请。
根据《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第153条第3款,受理费、法院费法令第27条第8款。
-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小维女士与Hsu Jen Wei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当事人不申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 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阮氏小维要支付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30万越盾,受理费从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0年2月3日的0001227号发票预付的30万越盾受理费中扣除。阮氏小维已支付了全部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用。
- 关于司法信托费:阮氏小维要支付司法信托费20万越盾,司法信托费从根据西宁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0年6月14日的0001318号发票预付的20万越盾司法信托费中扣除。阮氏小维已支付了司法信托费。
原告阮氏小维女士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Hsu Jen Wei先生有权在本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