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于2026年6月5日作出的第22/2026/HNGĐ-ST号婚姻家庭一审判决书中裁定:

依据越南《婚姻家庭法》第56条、第127条;越南《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147条、第227条、第228条、第469条、第470条、第474条、第477条、第479条;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法院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的第326/2016/UBTVQH14号决议;

1,关于婚姻:接受黎庆维先生的诉讼请求,准予黎庆维先生与 LEE, I-CHEN 女士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无,不提出请求,我院也不予审理和解决。

3. 关于一审案件审理费:黎庆维先生须承担30万越南盾,该款项已从黎庆维先生根据金瓯省民事案件执行局于2025年6月11日出具的0000251号收据所预缴的金额中抵扣。黎庆维先生已足额缴纳案件审理费。

4. 关于上诉权:黎庆维先生有权在15天内对判决提出上诉;LEE, I-CHEN 女士有权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上诉。

如 LEE, I-CHEN 女士对上述判决提出上诉,请将上诉状寄至:越南金瓯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金瓯省新城坊孙德胜路301号(Số 301, đường Tôn Đức Thắng, phường Tân Thành, tỉnh Cà Mau, Việt Nam);电话:(+84)02903836934)。上诉状必须办理领事认证手续。

自本公告发表之日起超过1个月,如 LEE, I-CHEN 女士未对判决提出上诉,则根据越南法律规定,上诉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