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告吴玉艳(Ngô Ngọc Diễm)女士(出生日期:1988年;地址:越南林同省咸盛乡民顺村3组)的起诉状,我院已经于2026年4月20日开庭审理了吴玉艳女士与 Chen Kuan Yu 先生的离婚案。

在于2026年4月20日作出的第11/2026/HNGĐ-ST号判决书中,我院宣判:

接受吴玉艳女士的诉讼请求:

1. 准许吴玉艳女士与 Chen Kuan Yu 先生离婚。

2. 关于诉讼费用:吴玉艳女士须承担翻译费及司法授权费等法律规定的费用。吴玉艳女士已全额缴纳该款项。

3. 关于案件审理费:吴玉艳女士须承担30万越南盾的婚姻家庭案件一审费,该款项已从吴玉艳女士根据平顺省(现为林同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5年5月13日签发的第0000745号法院案件审理费及诉讼费预缴收据所预缴的金额中抵扣。吴玉艳女士已足额缴纳案件审理费。

4. 关于上诉权:原告吴玉艳女士有权在15天内对判决提出上诉;被告 Chen Kuan Yu 先生有权自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上诉。

备注:若 Chen Kuan Yu 先生提出上诉,请将上诉状寄给越南林同省人民法院第一分院(Tòa án nhân dân tỉnh Lâm Đồng-Cơ sở 1),地址:越南林同省富水坊武文杰街349号(Số 349 đường Võ Văn Kiệt, phường Phú Thuỷ, tỉnh Lâm Đồng)。自本公告发表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如 Chen Kuan Yu 先生未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将依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