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陈氏锦莲女士,出生于2004年,住址:芹苴市红旗县忠义乡盛利二邑,现为芹苴市统一坊盛利二邑)与Lin Yang Chi先生的离婚案,本院已于2025年10月29日根据第371/2025/HNGĐ-ST号判决书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判决内容:接受原告的离婚请求。

婚姻关系: 准许陈氏锦莲女士与林扬智先生离婚。共同子女、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无,不予解决。

上诉权告知:

  • 原告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依法公示之日起 15天 内提出上诉。
  • 被告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 30天 内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