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内容如下:

我院决定接受范氏饶(Phạm Thị Nhiều)女士的离婚请求。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范氏饶(Phạm Thị Nhiều)女士与Huang Chin Kuo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共同债务、共同财产:无请求

范氏饶(Phạm Thị Nhiều)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Huang Chin Kuo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合法张贴之日起30天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