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原告的离婚请求,准许黎氏翘女士与 Lin Shih Hsiung 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原告黎氏翘女士不提请解决,所以我院不予解决。

黎氏翘女士有权在自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5日内提起上诉。Lin Shih Hsiung 先生有权在自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