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一审已经开庭审理并判决如下:

- 关于婚姻关系:接受原告陈金芝的起诉,准许陈金芝女士与 Wu Shang Yi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当事人不要求我院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陈金芝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15日内提起上诉。Wu Shang Yi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