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内容如下:

准许陈氏明秋(Trần Thị Minh Thu)与Huang Wei Lun 先生离婚。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原告没有提出要求,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陈氏明秋女士有权在自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张贴之日起的15日内提起上诉;被告Huang Wei Lun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张贴或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