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原告阮氏缘女士的离婚请求。准许阮氏缘女士与 Chen Jung Chang 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由于阮氏缘女士不提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阮氏缘女士有权在自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张贴之日起的15日内提起上诉;被告 Chen Jung Chang 先生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法张贴或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越南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