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起诉状,邓氏芝女士请求法院解决的事项包括:
- 关于婚姻关系:要求与 FEI HANSHAO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双方有一名婚生子,姓名:FEI MEILIN / Phí Mỹ Lâm,性别:女,出生日期:2017年11月7日。原告要求直接抚养,直到成年,且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 关于共同财产:无,不提请解决。
- 关于共同债务:无,不提请解决。
本案开庭审理时间:2026年6月15日上午7时30分。
为此,我院特此通知 FEI HANSHAO 先生案件相关信息,并要求 FEI HANSHAO 先生直接联系我院;或者以书面形式就邓氏芝女士提出的离婚请求提出意见(所有书面材料均须办理领事认证),并寄给我院(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地址:越南芹苴市安平坊阮文渠路17A号(số 17A, đường Nguyễn Văn Cừ, phường An Bình, thành phố Cần Thơ);电话:+84.0292.3.820.067),以便我院依法审理。
如果 FEI HANSHAO 先生本人不到庭,也不对案件提出任何意见,我院将依据现行法律对当事人缺席的规定审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