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婚姻关系:准予陈氏玉玄(Trần Thị Ngọc Huyền)女士与 LU, HSING-HUA 先生离婚。

-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原告不提出请求,我院不予审理和解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陈氏玉玄女士须承担30万越南盾,该款项已从陈氏玉玄女士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于2025年3月3日出具的0000361号收据所预缴的金额中抵扣。陈氏玉玄女士已足额缴纳案件审理费。

司法委托费:陈氏玉玄女士须承担20万越南盾,该款项已从陈氏玉玄女士根据芹苴市民事案件执行局于2025年5月30日出具的0000630号收据所预缴的金额中抵扣。陈氏玉玄女士已足额缴纳司法委托费。

原告有权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诉状;被告有权自判决书依法送达或依法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