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已开庭审理原告范日玲(Phạm Nhựt Linh)女士(出生日期:2000年;身份证号码:072300003982,签发日期:2025年1月23日;地址:越南西宁省平明坊盛忠街区)与被告 Lee, Heng-Chih 先生的离婚案并作出裁决,内容如下:
1. 准予范日玲女士与Lee, Heng-Chih 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不予解决。
3. 关于一审费:范日玲女士须承担30万越南盾,范日玲女士已缴纳。
4. 关于其他诉讼费用:范日玲女士须承担20万越南盾,范日玲女士已缴纳。
本案当事人有权向越南西宁省人民法院提起上诉。Lee, Heng-Chih 先生有权在自判决书依据《越南民事诉讼法》第479条第2款规定合法送达或公告一个月内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