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各地致力于发挥乡约的积极作用

     (VOVworld)- 本周我们很高兴收到久违的忠实听众卢焕利的来信。他现在北京工作。
      他在信中说:“北京收听越广信号很好,我经常关注你们的网站,内容非常丰富,堪称越南社会生活百科,非常精采。北京冬天很冷现在夜里为零下6度,白天也仅为3度,非常冷,十分羨幕温暖如春的河内。期待2014能有机会到河内看望越南之声的各位朋友。最后祝你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卢焕利听友,谢谢您给我们来信。我们也期待在河内见到您。欢迎您和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继续关注本台节目并提出宝贵意见。
      越南文化宝库中有一类非常珍贵的遗产——乡约。越南各地的乡约有不同的特点,体现了村民遵守社区规定的意识。
越南各地致力于发挥乡约的积极作用 - ảnh 1

     在越南历史上,乡约是规定如何待人处事的行为规范文本,具有约束性并与村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其内容经过了历史的积淀形成,并在必要时得到修改和补充。
      在十七世纪的陈朝,越南全国各地乡村都制订了乡约。其内容主要涉及乡村的安全秩序、待人处事原则、公益、赏罚,甚至还涉及孩子对父母、对爷爷奶奶,妻子对父子,哥哥对弟弟的责任和义务等道德规范。
      除了具有积极性的内容,经历各个历史时期,许多乡约也留下了一些严苛的禁忌与赏罚规定。
      不过,乡约中有关“劝解”的内容直至现在仍有深刻价值,如一百年前河内市日新村的乡约规定:“教孩子基本常识是家长的义务,概不能免。”
      又如河内郊区扶舍淮村于1906年颁布的乡约规定:五至六岁的男女童必须上学读书,“不让孩子上学,纵容孩子嬉闹、打架,家长要被罚三毛钱或十只槟榔。”
      很多乡约规定传承至今,如村民要对建村建乡担负责任。今年八十一岁的河内市民陈洪德说:
“我的家乡是以前的兴安省快州县成功乡官川村。乡约规定,远嫁的女子要制作五百块砖头供给村民建设村路。现在没有这个规定了,但村里仍鼓励出嫁的女子为建设新农村出力。现在是要捐钱建混凝土村路。根据乡约的这一规定,很多人还出钱出力建设美观大方的村口牌楼和村亭。我村被评为了文化村和新农村模范。”
      实践表明,乡约与国家法律体系可和谐共存。有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乡约可能造成乡村之间的隔绝。
      但民间文化研究家吴德盛博士教授则认为,国家法律中的不少内容本身就是从乡约提炼而成的普遍性规定,所以乡约与法律没有矛盾,反而具有互补性。
      他说:
“我认为,国家法律具有普遍性和共同性,乡约则是具体化的规定,所以在落实乡约过程中,应加以法律化,这意味着将国家法律的思想转换成乡约。实际证明,乡约里的建设新农村规定已经是法律性的规定。”
      近些年来,由越南祖国阵线发动的“全民团结建设居民区文化生活”运动与建设新农村得到了有机结合。
      为响应这项运动,全国各地祖国阵线向当地政府出谋献策,补充和丰富社区乡约,这有助于良好开展建设文化生活运动。这样,乡约将得到居民自主讨论,传统乡约的精华也得到传承。
      乡约中关于结婚、祝寿、丧葬等建设新农村的规定得到了民众的响应并取得了积极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各地乡约正继续得到补充和修改,从而发挥其在越南乡村新发展时期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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