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言论自由和国家法律框架

      (VOVworld) - 再过几天,政府关于因特网服务和网上信息管理、供应、使用的72号议定将正式生效。制定和颁布这项议定反映了越南政府为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做出的努力,同时继续肯定因特网管理和为因特网发展创造条件的政策。这一实际情况与一些缺乏善意的组织和个人所说的72号议定“是对信息自由的残酷打击”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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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号议定将于今年9月1日生效,对因特网服务,因特网资源,网上信息管理、供应、使用原则,综合信息网站和社会网站开通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除了为网上传统和新型信息发布形式发展创建法律框架外,72号议定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内容是加强网上信息安全保障。
      这样,72号议定不像一些缺乏善意的组织和个人所声称的那样限制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和言论自由权,而只是按照道德标准、传统文化和国家安全对因特网服务供应和使用进行管理,符合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定。
      在网络和全球信息爆炸时代,信息自由权和言论自由权应得到充分尊重。然而,遏制网上因信息自由和言论自由而出现的消极现象,是所有国家政府的责任,旨在将信息自由和言论自由服务于广大人民的正当利益和保障国家稳定与发展。因此,世界各国都会根据自身条件和国情制定各项政策,以保障国家法律框架内的言论自由权。
      只有在不侵犯国家、社会的正当合法利益和不侵犯其他基本自由权的前提下,信息自由权和言论自由权才能得到保障,正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所说的那样:“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实际表明,世界多个国家承认信息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但并非视其为“绝对自由”。
      美国刑法严禁“任何人企图导致推翻或摧毁美国政府而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递、出售、分发或公开展出任何书写或印刷品以鼓吹或宣传推翻美国政府”的行为。
      美国宪法也允许最高法院一旦发现媒体出现破坏、凌辱、污蔑国家、社会和个人行为,将对其实施法律惩处。该国各州宪法也允许对滥用言论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新加坡新闻、通讯及艺术部旗下的媒体发展管理局(MDA)规定,获批信息网有义务在国家媒体管理机关提出要求后“24小时内删除损害种族和宗教和睦的内容”。
      吉尔吉斯斯坦宪法明言规定:“只是为了保证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社会安全和捍卫宪法制度,吉尔吉斯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才允许限制实现权利的自由。”塞内加尔宪法承认言论自由权和新闻自由权,但将其视为受法律规定调整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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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日益普遍并正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任何使用因特网的人都知道,如果缺乏跟上互联网爆炸式发展步伐的管理工具,它的负面危害是何等之大。
      如以上所述,显然,世界上任何国家公民的网上行为都要遵守该国法律规定。越南制定并颁布72号议定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越南公民的正当利益。
      颁布为因特网发展创建更透明法律框架的72号议定是越南与世界所有国家一样在当前网络时代必要和正当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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