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面向全球议会准则

(VOVworld)- 遵循全球议会准则是越南国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越南13届国会8次会议上,许多代表提出了多项措施,旨在使国会和国会代表的活动更务实有效,无愧为全国选民意志的代表机关,以及符合在世界议会发展实践中早已形成的准则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国会代表的意见集中于提高国会代表团的地位,加强国会代表的监督职能,提高立法建议权,增加专职国会代表比例和国会代表与选民接触的时间。

增加专职国会代表数量

据统计,在13届国会中,中央专职国会代表为18.2%,地方专职国会代表为12.6%。而在当前的革新国会活动趋势中,要提高国会活动效果就要将国会代表中的专职代表比例至少提高到35%。这符合越南的实际条件,也是必须达到的最低要求。此外,要补充专职国会代表标准和保证其活动条件。

太平省国会代表范春长表示:“我建议至少选派两个人,其中团长和副团长为专职。该规定不仅为各个国会代表团开展经常性和连续性活动创造便利,增加地方专职国会代表数量也让国会代表有更多接触选民的机会,以最大限度地听取人民的意见、建议,同时加强国会直接与经常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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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高立法建议权

越南国会和世界各国议会将立法活动视为主要活动。历届越南国会的立法活动不断进步,迄今形成了相当完整的法律体系,调整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来自于国会及其下属机关、法律草案提交者开展的创新、积极的立法活动。

2013年版宪法以尊重并发挥国会代表自身作用及其独立性与创新性为方向规定了国会代表在立法活动中的权限。这是一个符合越南乃至世界发展趋势的正确方向。

有效行使国会代表的这些权利是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体现人民性和人民意志的最佳保障。

河内市国会代表阮氏红霞说:“关于法律法令制定建议权,应对国会代表的咨询者,以及编制完善所提交法律法令的有关文件协助单位作出明确规定。”

加强国会代表和国会代表团的监督职能

国会代表团是国会代表的活动方式,其中包括接待上访、讨论法律法令草案及其它草案、组织国会代表在各地实施监督等活动。
        许多意见认为,国会应明确规定国会代表团的监督职能,不应该限制国会代表团的监督任务。
广治省国会代表范德州表示:“我建议规定国会代表团有直接监督和组织代表进行监督的权力。国会代表团越经常活动,影响力越大。此外,要扩大国会代表的监督权和监督责任。他们可以直接独立监督或与代表团共同监督。”

增加与选民接触的时间

国会代表代表选民和全国人民行使国会具有的国家权力。因此,要提高每一名代表乃至国会的活动效果就要明确规定每个任期国会代表与选民接触的时间。
胡志明市国会代表阮氏决心表示:“选民要求国会代表安排时间参加各种国会活动意味着希望代表们经常与选民接触,听取选民的愿望。因此,要规定国会代表每一年要用多少时间与选民进行接触。各国国会也在该问题上做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要保障国会会议质量,尤其是对存在不同意见且需要讨论的难题,要确保讨论效果就要安排充足时间。

2012年各国议会联盟的一份全球报告曾指出,一个民主体制少不了议会。在这一趋势中,越南国会正逐步革新,以符合国际议会活动中早已形成的准则,为建设民有、民治、民享的法治国家提供保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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