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审判员帕拉克对随意解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行为的观点

(VOVWORLD) -2019年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生效25周年。四分之一个世纪以来,该《公约》创建了法律框架,遏制海上争端,并增进缔约国对自身权利与责任的了解。随意解释《公约》的行为将给地区造成不稳定局势甚至引发海上争端。
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审判员帕拉克对随意解释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行为的观点 - ảnh 1 配图

日前在河内举行的第11次东海国际研讨会上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审判员斯坦尼斯瓦夫·米哈尔·帕拉克(Stanislaw Michal Pawlak)教授对该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审判员帕拉克指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建了全面法律框架,有助于构建各大洋和海域的秩序;建立海洋资源使用调整原则。帕拉克教授表示:“目前,《公约》在全世界得到了认可。它能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所有问题。四分之一个世纪以来,《公约》为保障世界各国的和平、合作与友好关系作出了诸多贡献”。

回顾《公约》的主要内容时,帕拉克教授认为,《公约》对沿海国家对海洋科研活动和环境保护活动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各国专属经济区作出了详细规定。《公约》的各个条款,其中包括第60条详细规定,扩大、改变珊瑚礁,使之成为人工岛这一活动不可能被视作声索领海主权、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根据。中国及其它一些国家对《公约》的解读方式违背了《公约》的规定,因为其违反了海洋治理的全面法律体系。

帕拉克教授说:“礁石不能象一个实体一样开发。因此,不能通过填海造岛声索海上主权。在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家有权开采并调整渔业规定,建设人工岛。其它国家想研究、考察就得获得沿海国家的同意。这是《公约》的重要原则”。

帕拉克教授也谈到解决争端机制。根据《公约》,缔约国将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二条以和平方式解决有关各方的所有争端。符合《公约》规定的法庭可以依据《公约》的规定及国际社会不违背《公约》的其他规定来判决。

关于国际海洋法法庭,帕拉克教授表示,该法庭由《公约》成立,活动效果显著。该法庭根据《公约》规定实施具体的裁判权。23年来共有28起诉讼提上法庭,内容十分丰富,从船员活动、海上划界到各个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等。

关于中国提出的本国在东海拥有历史性权利问题,帕拉克教授表示:“经过审视和评估后,国际海洋法法庭做出了结论,那就是中国提出的在东海拥有历史性主权的要求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具体权利和海域。该法庭也明确指出,尽管中国航海家和渔民使用东海海上实体但没有证据证明历史上中国在东海各个海域实施了对海洋资源的管控权或阻止其它国家在该海域开采资源。因此,中国对东海海洋资源提出历史性主权要求或所谓‘九段线’的各种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是没有法理证据的。中国的这一要求违背了《公约》,没有法律效力”。

帕拉克教授说,在各国纪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25周年的背景下,一些国家自认为有权随意解释《公约》、否定全球秩序将给地区造成危险和不稳定局势,以及海上争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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