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同塔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越南同塔省人民法院特此通告苏支贸(SU ZHIMAO)先生,出生日期:1985年;国籍:中国;护照号码:350781198510066812;地址:中国福建省邵武市沿山镇危家戈村。

 

 


 

我院正在受理原告黄氏草(Huỳnh Thị Thảo )女士与被告苏支贸(SU ZHIMAO)先生的离婚案。在2017年09月06日初审案件的41/2017/HNGĐ-ST号判决如下:

1、准许黄氏草(Huỳnh Thị Thảo )女士与苏支贸(SU ZHIMAO)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债务:黄氏草(Huỳnh Thị Thảo )女士没有提出要求。

3、 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由黄氏草(Huỳnh Thị Thảo )女士支付。2016年04月19日,黄氏草(Huỳnh Thị Thảo )女士在同塔省民事案件执行局根据032477发表预付。

4、 司法信托费由黄氏草(Huỳnh Thị Thảo )女士根据0026388发票预付。

5、上诉权:黄氏草(Huỳnh Thị Thảo )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苏支贸(SU ZHIMAO)先生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2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12个月内苏支贸(SU ZHIMAO)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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