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越南同塔省人民法院特此通告 Cheng Hsin-Hua 先生,出生日期:1980年;国籍:中国台湾;地址:中国台湾桃园市中坜区仁德坊008坎幸福新村162号。
我院于2018年8月3日已受理原告(Lê Thị Kim Hồng)女士,地址:铜塔省来容县隆厚乡隆成A屯682/4号与被告Cheng Hsin-Hua先生的离婚案。在2018年8月3日初审案件的19/2018/ HNGĐ-ST号判决如下:
1、 准许黎氏金红(Lê Thị Kim Hồng)女士与Cheng Hsin-Hua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债务:黎氏金红(Lê Thị Kim Hồng)没有提出要求。
3、 司法信托费按照法律规定支付。
4、 上诉权:黎氏金红(Lê Thị Kim Hồng)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日内向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决提起上诉。
Cheng Hsin-Hua先生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2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提醒:被告Cheng Hsin-Hua先生若想提起上诉,上诉申请书请寄越南铜塔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铜塔省高龄市美富坊30号国道19号,电话:0084- 02773.851.019
截至2019年8月3日,若Cheng Hsin-Hua先生没有提起上诉,判决书就依法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