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同塔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越南同塔省人民法院特此通告HSU, CHIH - CHIANG先生,出生日期:1976年;国籍:中国台湾;居住地址:台湾桃园市龙潭区高平里003邻龙园路680巷20号。 

我院正在受理原告阮明诗(NGUYEN MINH THI)女士与被告HSU, CHIH - CHIANG先生的离婚案。

在2019年07月17日初审案件的10/2019/HNGĐ-ST号判决如下:

1、    准许阮明诗(NGUYEN MINH THI)女士与HSU, CHIH - CHIANG先生离婚。

2、     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由阮明诗(NGUYEN MINH THI)女士支付。2018年7月20日,阮明诗(NGUYEN MINH THI)女士在同塔省民事案件执行局根据0000344发表预付。

3、    上诉权: 阮明诗(NGUYEN MINH THI)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HSU, CHIH - CHIANG先生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2个月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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