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同塔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越南同塔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HSU MING TSANG先生,出生日期:1982年,国籍:中国台湾,居住地址:中国台湾基隆市七堵区正明里014邻自治路28巷52号4楼。

我院就2019年1月11日受理的原告阮氏姮尼(NGUYEN THI HANG NY)与被告HSU MING TSANG的离婚案作出初审判决如下:

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姮尼与HSU MING TSANG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债务:没有,没有提出要求。

3.    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由阮氏姮尼支付。2018年3月9日,阮氏姮尼在同塔省民事案件执行局根据17446发票预付。

司法信托费由阮氏姮尼支付。2018年5月15日,阮氏姮尼在同塔省民事案件执行局根据0042234发票预付。

阮氏姮尼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HSU MING TSANG先生有权在依法判决之日起12个月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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