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后江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越南后江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Huang Pang Cheng先生,出生日期:1970年;国籍:中国台湾;地址:中国台湾高雄市南四区五常坊019坎兴南路151/27/13号。

我院一审已经于2019年12月9日就原告武士锦仙(Võ Thị Cẩm Tiên)女士,出生日期:1992年;地址:后江省渭水县永忠乡9村与被告Huang Pang Cheng先生的离婚案作出97/2019/HNGĐ-ST号判决书,内容如下:

1.关于婚姻关系:接受武士锦仙(Võ Thị Cẩm Tiên)女士离婚请求,准许武士锦仙(Võ Thị Cẩm Tiên)女士与Huang Pang Cheng先生离婚。

2. 关于婚生子、共同财产:无,当事人没有提出要求,因此审判委员会不予解决。

3. 关于本案受理费和国外民事司法授权费:武士锦仙(Võ Thị Cẩm Tiên)女士按照规定支付婚姻家庭案件初审受理费。

武士锦仙(Võ Thị Cẩm Tiên)女士有权在判决宣告之日起15日内对判决提起上诉。

备注:Huang Pang Cheng先生若提起上诉,上诉状请送到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地址:越南后江省胃清市五坊吴文杰路11A号。

          若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Huang Pang Cheng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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