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Wang, XingLong 先生,出生日期1991年,地址:中国湖南省盘江镇大乐村第二组22号,我院在2024年11月29日做出的编号60/2024/HNGĐ-ST 的判决书中判定:
根据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和第127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第153条第3款;
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点规定;
1.接受范如意(Phạm Như Ý)女士的离婚请求;
1.1关于婚姻关系:准许范如意与Wang, XingLong 先生离婚。
1.2. 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范如意不提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2. 关于审理费、诉讼费:范如意女士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及20万越南盾的诉讼费;但已经从范如意女士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3年10月10日签发的第0000415号发票及2023年12月18日签发的第0014820号发票分别预付的30万越南盾及20万越南盾中扣除。
3. 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天内,范如意女士有权提起上诉。自判决书合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12个月内,Wang, XingLong 先生有权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