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Lu, HongBin 先生(出生日期:1988年,地址:中国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彭营镇北王庄村鲁庄13组334号),我院在日期2025年6月23日、编号39/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37条、第40条、第147条、第153条、第227条、第条228、第469条和第477条;依据《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和第127条;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点。

1. 接受刘金泉(Lưu Kim Tuyền)女士关于与 Lu, HongBin 先生离婚的请求。

1.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刘金泉女士与 Lu, HongBin 先生离婚。

1.2 关于婚生子女:刘金泉女士称两人没有,也不提请我院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1.3 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刘金泉女士称两人没有,也不提请我院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2. 关于案件审理费、诉讼费

刘金泉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和2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刘金泉女士已经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7月9日签发的第0015058号收据预付30万越南盾;同时也已经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8月13日签发的第0015072号收据预付20万越南盾。我院已经从中扣除。

3. 关于提起上诉的期限

原告人刘金泉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Lu, HongBin 先生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2个月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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