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VWORLD)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知Tang, Ajin先生(出生日期:1977年,地址:中国福建省云霄县列屿镇半山村高山楼68号),我院在日期2025年9月19日、编号64/2025/HNGĐ-ST的婚姻与家庭案一审判决书中判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4款、第153条第3款;依据《婚姻家庭法》第51条、第56条和第127条;依据越南国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签发的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费征收、减免、管理和使用规定的326/2016/UBTVQH14号决议第27条第5款a点。
1. 接受阮氏玉(Nguyễn Thị Ngọc)女士关于与Tang, Ajin先生离婚的请求。
1.1 关于婚姻关系:准许阮氏玉女士与Tang, Ajin先生离婚。
1.2 关于婚生子女:阮氏玉女士陈述,她与Tang, Ajin先生于2012年6月9日育有一女,名为Tang Xin Fang。阮氏玉女士与Tang, Ajin先生就子女的直接监护权问题达成一致,因此她未请求法院解决,法院亦未对此进行审理。
1.3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阮氏玉女士称两人没有,也不提请我院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2. 关于案件审理费、诉讼费
阮氏玉要缴纳30万越南盾的一审费和20万越南盾的司法授权费。阮氏玉女士已经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2024年10月7日签发的第0015108号收据预付30万越南盾;同时也已经根据永隆省民事案件执行局(现为永隆省民事案判决执行)2024年12月17日签发的第0015197号收据预付20万越南盾。
3. 关于提起上诉的期限
原告人阮氏玉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依法送达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Tang, Ajin先生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2个月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