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PAN, LING CHUAN 先生,出生日期:1969年;国籍:中国台湾;居住地址:台湾台南市东山区东河里002邻吉贝耍11号。

       我院就2019年10月18日受理的原告黄玉泉(HUỲNH NGỌC TUYỀN),出生日期:1983年,居住地址:永隆省永隆市8坊2村高胜路42A号与被告PAN, LING CHUAN 的离婚案作出43/2019/HNGĐ-ST号初审判决如下:

      - 接受黄玉泉女士的请求。

      - 准许黄玉泉与PAN, LING CHUAN先生离婚。

      - 关于共同财产:没有。

      - 关于婚生子:没有。

此外,我院也就此案一审费用、国际司法协助费用做出判决。

      -上诉权:黄玉泉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PAN, LING CHUAN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提起上诉。

PAN, LING CHUAN先生若提起上诉,上诉状请送到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永隆省龙湖县福厚乡福恩A号村500号。电话号码:02703.825.225

若本通知在大众媒体发表之日起1个月内,PAN, LING CHUAN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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