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特此通KUO, MING - TIEN 先生,出生日期:1955年;国籍:中国台湾;居住地址:台湾嘉义市西区湖内里13邻新门路186/64号

       我院就2019年10月28日受理的原告黎氏莲(LÊ THỊ LIÊN),出生日期:1964年,居住地址:永隆省三平县富盛乡富友东村2组24号与被告KUO, MING - TIEN的离婚案作出47/2019/HNGĐ-ST号初审判决如下:

      - 接受黎氏莲女士的请求。

      - 准许黎氏莲与KUO, MING - TIEN先生离婚。

      - 关于共同财产:没有。

      - 关于婚生子:没有。

此外,我院也就此案一审费用、国际司法协助费用做出判决。

      -上诉权:黎氏莲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KUO, MING - TIEN先生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或者依法判决之日起提起上诉。

KUO, MING - TIEN先生若提起上诉,上诉状请送到越南永隆省人民法院,地址:越南永隆省龙湖县福厚乡福恩A号村500号。电话号码:02703.825.225

若本通知在大众媒体发表之日起1个月内,KUO, MING - TIEN先生不上诉,则判决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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