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VOVWORLD) -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Chen Jung Chang 先生(出生日期:1981年,身份证号码:地址:中国台湾宜兰县员山乡同乐村兰城路033邻1巷43号),我院已经开庭审理原告阮氏缘(Nguyễn Thị Duyên)女士与被告 Chen Jung Chang 先生的离婚案,并做出一下判决:

接受原告阮氏缘女士的离婚请求。准许阮氏缘女士与 Chen Jung Chang 先生离婚。

关于婚生子女、共同财产:由于阮氏缘女士不提请解决,因此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阮氏缘女士有权在自收到判决书或判决书张贴之日起的15日内提起上诉;被告 Chen Jung Chang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张贴或通知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要求越南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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