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通知书

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Chen Chao Chen 先生(出生日期:1981年,地址:中国台湾宜兰县五结乡019邻五结中路二段361/29号),我院已经开庭审理邓氏仙(Đặng Thị Tiên)女士(出生日期:2000年,地址:越南芹苴市红旗县盛福乡盛福村)与 Chen Chao Chen 先生的离婚案;并做出以下判决:

接受原告人邓氏仙女士的请求,准许邓氏仙女士与 Chen Chao Chen 先生离婚。

对于邓氏仙女士与 Chen Chao Chen 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人邓氏仙女士有权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 Chen Chao Chen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请求胡志明市高级法院按照二审流程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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