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芹苴市人民法院特此通知 Hsu Tong Young 先生(出生日期:1987年,国籍:中国台湾,地址:中国台湾高雄市凤山区埤顶里001邻中山东路449号),我院已经开庭审理黎氏英舒(Lê Thị Anh Thư)女士与被告 Hsu Tong Young 先生的离婚案;并做出以下判决:
接受原告人黎氏英舒女士的请求,准许黎氏英舒女士与 Hsu Tong Young 先生离婚。
对于黎氏英舒女士与 Hsu Tong Young 先生的婚生子女、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我院不予解决。
原告人黎氏英舒女士有权在我院作出判决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被告人 Hsu Tong Young 先生有权在判决书依法送达或张贴之日起的1个月内提起上诉,以请求胡志明市高级法院按照二审流程审理。